新闻 茂名市纪委监委张云东不作为乱作为 (36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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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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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科 2024年8月4日,我再次到市纪委监委信访科进行书面举报,接访的是上次那位年轻男同志,我一问他6月28日送举报有两份材料的具体情况:一是举报电白区纪委监委李仲兴、梁增桃、谢晓文在办理 [2022]I171号案件中,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宴请案件材料没有提供方当事人;二是举报原电白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千多万元巨额资金去向不明;当时告知15个工作日有答复,请解释一下原因?他查阅记录及电子资料无误后吱吱唔唔,到外面打个电话,叫来一个男的四十多岁,胖胖的戴着眼镜,这位同志解释材料“遗漏”了。 信访科工作人员“遗漏”材料的行为,违反纪律如下: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重要事项需集体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强调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党组织和党员在履职中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处分标准,包括材料遗失造成的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要求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问题线索,建立严格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二}、干部监督科 1、宴请案件少提供方主要当事人,说是办案工作中的“瑕疵〞 2、让他人冒名顶替,说是办案人员“水平问题” 2024年8月23日下午,地点电白区总工会,张科长和一个同事过来找我,电白区纪委有两位同志参加,一位是财税金融纪检组长、另一位是联系干部监督方面的干部。张科长就我举报电白区纪委[2022]171号案件中,办案人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宴请案件没有提供方当事人,解释是办理案件工作的〝瑕疵”;另外,原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光冒名顶替,说是办案人的“水平问题”;之后,他们四人还当场讨论决定:“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还问了我的意见,我的回答是“无法接受“。 2024年10月下旬,张科长再次约我在电白区总工会,另一个参加人员是电白区联系监督的干部,张科长这次过来想要我在材料上签字,他写的材料我看不懂,然后我告知他,处理问题要按条规进行,可他一直要求我按照他的理解去执行等等,我对他说,这种方法,这个处理结果很难服众?如果你还坚持这样别怪我告你;他听到我说要告他,他却非常严肃地说我“素质低〞等等;后来我说:素质最高就是你,宴请案件少了提供方主要当事人,敢说成是办案工作中的“瑕疵”,还当场搞了个决定“不予立案”,冒名顶替敢说成是办案人员工作“水平问题”;“水平问题”为何办案人梁增桃可以提拔使用?作为干部监督科长,代表一级纪委监委在履职,靠理解去监督干部?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成了摆设?你们几个到底懂不懂党纪党规?他感觉到我在维护党的尊严不退让,很快承认了错误“我说错了“。<1>宴请案件遗漏提供方主要负责人,违反纪律如下: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可能构成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2,违反组织纪律 不如实报告或故意遗漏,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在组织调查中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者故意遗漏重要情况,属于违反组织纪律。3,违反工作纪律 失职渎职:调查人员未履行全面审查职责,导致案件关键责任人被遗漏,违反《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应付调查,导致主要责任人未被追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条例》整治四风的要求。4.,涉嫌包庇或滥用职权 若遗漏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如收受好处、人情干预),可能触犯《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滥用职权)或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2>宴请案件中冒名顶替违反纪律如下:(摘要)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组织纪律)条例依据第77条 行为表现:冒名顶替、隐瞒真相、… 2、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依据第55条 行为表现:串供、伪造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掩盖主要负责人责任。 3、包庇纵容(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洁纪律) 条例依据第133条 行为表现:通过冒名顶替帮助主要负责人逃避追责,属于包庇或渎职行为。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 若宴请本身违规冒名顶替掩盖事实,主要负责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条例第103条、第109条)。5、共同违纪责任 条例依据第26条 若冒名顶替者与主要负责人合谋,构成共同违纪,双方均需追责。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第39条) …隐瞒真相…2. 包庇他人违法行为(第37条) 帮助主要负责人逃避追责,视为包庇,可记过至开除。3. 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第36条、第38条)三、其他相关责任失职失责 等 相关人员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冒名顶替行为发生,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职机关,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必须遵循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并明确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主要规定和原则:摘要如下:1、职责与权限 监督职责、执纪审查、问责追责、廉政教育2、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严禁主观化臆断或扩大化处理)、公正㢘洁、保密纪律。3、工作程序规范 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处理、处分执行。4、 纪律约束与监督 自我监督(纪委内部设立干部监督机构,对纪检干部履职情况 进行监督,防止“灯下黑”、回避制度、责任追究。5、行为规范 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请求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以上是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为了干部队伍的风清正气,为了党的尊严,请上级部门认真履职,严肃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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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我用Ai帮你整理一下,看起来舒服点,不准确你再修改。






关于市纪委监委信访科、电白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科处理举报材料问题的反映

一、反映事项概述

反映人此前向市纪委监委信访科提交两份书面举报材料,后续在询问办理情况时,发现材料被称“遗漏”;在干部监督科反馈中,宴请案件遗漏提供方主要当事人被称“瑕疵”,他人冒名顶替被称办案人员“水平问题”,并当场决定“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反映人认为相关处理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和党纪法规,请求上级严肃执纪。

二、主要被反映对象

1. 市纪委监委信访科相关接访工作人员;
2. 电白区纪委监委李仲兴、梁增桃、谢晓文;
3. 电白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科张科长及相关人员;
4. 涉及原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光冒名顶替问题。

三、事件经过

(一)2024年6月28日:提交两份举报材料

反映人向市纪委监委信访科提交两份书面举报材料:

1. 举报电白区纪委监委李仲兴、梁增桃、谢晓文在办理〔2022〕171号(原文又写作〔2022〕I171号)案件中,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宴请案件材料没有提供方当事人;
2. 举报原电白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千多万元巨额资金去向不明。

当时被告知15个工作日有答复。

(二)2024年8月4日:询问答复情况,被告知材料“遗漏”

反映人再次到市纪委监委信访科,接访的是上次那位年轻男同志。反映人询问6月28日提交的两份举报材料具体情况。该同志查阅记录及电子资料无误后,未作明确解释,后叫来一名四十多岁、戴眼镜的男同志。该男同志解释称材料“遗漏”了。

反映人认为,信访科工作人员“遗漏”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
· 第四十七条: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重要事项需集体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五十二条: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履职中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规定处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问题线索,建立严格保密制度;
·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三)2024年8月23日下午:干部监督科反馈

地点:电白区总工会。

到场人员:

· 张科长及其同事;
· 电白区纪委两位同志:一位是财税金融纪检组长,另一位是联系干部监督方面的干部。

张科长就反映人举报电白区纪委〔2022〕171号案件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1. 宴请案件没有提供方当事人,称为办案工作中的“瑕疵”;
2. 原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李光冒名顶替,称为办案人员的“水平问题”。

之后,四人当场讨论决定:“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并询问反映人意见,反映人回答:“无法接受。”

(四)2024年10月下旬:再次约谈并要求签字

张科长再次约反映人在电白区总工会见面,另一参加人员是电白区联系监督的干部。

张科长此次想要求反映人在材料上签字。反映人表示材料看不懂,并告知处理问题要按条规进行。张科长一直要求反映人按照其理解执行。反映人认为该处理结果很难服众,并表示如果坚持这样,将反映其问题。张科长听后严肃地说反映人“素质低”。

反映人回应:素质最高就是你;宴请案件少了提供方主要当事人,敢说成是办案工作中的“瑕疵”,还当场决定“不予立案”;冒名顶替敢说成是办案人员工作“水平问题”;“水平问题”为何办案人梁增桃可以提拔使用?作为干部监督科长,代表一级纪委监委履职,靠理解去监督干部?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成了摆设?你们到底懂不懂党纪党规?

张科长感觉反映人在维护党的尊严不退让,很快承认错误:“我说错了。”

四、反映人认为存在的问题及涉嫌违反的规定

(一)信访科“遗漏”材料

反映人认为,信访科工作人员“遗漏”举报材料,未按时答复,涉嫌违反: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线索集中管理、集体研究、办案质量责任等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二)宴请案件遗漏提供方主要负责人

反映人认为,宴请案件遗漏提供方主要负责人,涉嫌:

1.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2. 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调查中不如实说明问题或故意遗漏重要情况,可能违反第七十三条;
3.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可能违反第一百三十三条;
4. 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应付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整治“四风”要求;
5. 若存在主观故意,可能涉嫌包庇或滥用职权,触犯第一百三十五条,甚至需移送司法机关。

(三)宴请案件中冒名顶替

反映人认为,冒名顶替问题涉嫌:

1.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组织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2.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依据第五十五条;
3. 包庇纵容,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洁纪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
4.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若宴请本身违规且冒名顶替掩盖事实,可能涉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5. 共同违纪责任,依据第二十六条,若冒名顶替者与主要负责人合谋,双方均需追责;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7. 相关人员未履行监督责任,可能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领导责任。

(四)干部监督科处理方式

反映人认为:

· 将遗漏主要当事人称为“瑕疵”;
· 将冒名顶替称为“水平问题”;
· 当场决定“不予立案”;
· 要求按个人理解执行;
· 对反映人指责“素质低”;
这些做法不符合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应坚持的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密纪律、自我监督、回避制度、责任追究等原则。

五、请求

反映人请求:

1.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党员;
2. 凡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3.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处分;
4.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为干部队伍风清正气、为党的尊严,请上级部门认真履职,严肃执纪;
5. 对两份举报材料重新核查,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6. 对“遗漏”材料、“瑕疵”“水平问题”“不予立案”等处理作出说明,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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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帮顶
 
信访材料被说成遗漏,听着确实让人不踏实。楼主把条文列得挺细,希望能有个正式说法。这种事最后还是要看纪检那边怎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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